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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就非法集资发布司法解释

编辑:广东奋战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1/06/25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 

《解释》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累计超过200人的”,均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79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定罪处罚。 

《解释》还规定,明知他人从事欺诈发行股票、债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股票、债券,集资诈骗或者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集资犯罪活动,为其提供广告等宣传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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