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法院经审理认为:财产所有权是公民、法人依法对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益,财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有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A上市公司上市时,实际出资人将资金集中起来以法人名义向A上市公司所购买的股票,依法应归实际出资人所有,实际出资人为该股票的实际认购人。法院据此判决:A上市公司444家法人所持有的3千万股限售流通股及其配、送、转股确认为实际出资认购人所有。
[评析]:这是一起典型的法人股通过法院判决确认为实际出资认购人所有的证券纠纷案件。法院作出判决后,待判决生效,法院将作出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至A上市公司的证券登记管理部门——中国证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手续。通过法院办理过户,此时的法人股将按法院的司法裁决过户至实际出资认购人名下,经过一定的限售期,实际出资人名下的限售流通股就可以在证券二级市场上交易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