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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规范化改革在全国法院全面试行

编辑:广东奋战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1/06/25  字号:
摘要:量刑规范化改革在全国法院全面试行
8日上午,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一起故意伤害案,与以往庭审不同是,这次庭审注重对定罪展开控辩,就量刑提出了公诉和辩护等方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庭长、量刑规范化项目组副组长戴长林说:“临泉县人民法院今天的庭审标志着量刑规范化工作已在全国法院全面试行。” 

8日是量刑规范化改革在全国法院试行的首个工作日,全国3000多家法院将全面开展量刑规范化工作,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 

在庭审现场,案件进入辩论阶段:公诉人建议,被告人投案自首,积极赔偿受害人获得对方谅解,建议对被告人适用刑期二至三年;辩护人称,被告人系激情犯罪,主观恶性不深等,建议对被告人适用有期徒刑2年,并适用缓刑。 

“庭审注重对定罪展开控辩,就量刑提出了公诉人和辩护人等各方意见。”戴长林说,这要求广大刑事法官要统一思想认识,严格按照最高法院的要求试行,尽快适应新的量刑方式。 

戴长林告诉记者,作为中央司法改革的重要项目,量刑改革实现了由传统估堆式量刑方式向精细化量刑方式的转变。具体量刑方式分三个基本步骤:首先,根据基本犯罪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其次,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最后,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这是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规范,不是单纯的约束,更不是否定。” 

量刑规范化改革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戴长林说,量刑规范化改革让整个量刑的具体过程置于控、辩双方和人民群众监督之下,量刑不再神秘。量刑方法更加科学、公正,量刑过程更加公开、透明。增加了被告人、公诉人对裁判的认同感,充分保障了当事人和人民群众对量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减少“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发生,有利于公正廉洁执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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