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律师承办的东莞迄今最高数额著作权侵权赔偿案终审 |
编辑:广东奋战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1/06/25 字号:大 中 小 |
摘要:我所律师承办的东莞迄今最高数额著作权侵权赔偿案终审 |
“金碟豹”被盗版获赔50万 本报讯(记者/郭文君通讯员/王创辉)浙江XX公司未经“金碟豹”音像制品许可,擅自制作、复制、发行卓依婷《颂新年》、《新年行大运》等音像制品,仅被查封的盗版光盘就有11.2万张。笔者昨日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XX公司侵犯了“金碟豹”著作权,法院判决XX公司赔偿50万元。据悉,50万元的赔偿数额在东莞,乃至全国都是罕见。 追查盗版卓依婷源头 原告广东咏声唱片有限公司“金碟豹”系列音像制品是合法音乐著作权人,该系列音像制品包括演员卓依婷表演的全部音像制品,原告依法对上述音像制品享有合法、完整、有效的音乐著作权。“金碟豹”在市场上发现大量侵犯其音乐著作权的盗版音像制品,包括演员卓依婷表演的《颂新年》、《新年行大运》光盘。2002年2月,广东省文化稽查总队根据举报,联合东莞市文化局对位于东莞市虎门镇黄河服装城后的5间音像店进行了检查,查处了一批涉嫌盗版卓依婷演唱歌曲的VCD、CD音像制品。据悉,仅查封到的盗版光盘就有11.2万张。 “金碟豹”遂将部分涉嫌盗版光盘样品送交公安部光盘生产源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该中心出具了鉴定书,鉴定结论为:送检光盘的复制单位是被告XX集团有限公司。2003年1月15日,原告以XX公司未经许可制作、复制、发行卓依婷《颂新年》、《新年行大运》的音像制品,侵犯了其著作权,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100万元,并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司法建议,给予XX公司行政处理。 终审驳回被告上诉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享有涉案的“金碟豹卓依婷系列”音像制品的著作权。被告对涉案的“金碟豹卓依婷系列”音像制品的复制行为已经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原告的实际损失或被告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应当根据公平原则进行衡量,根据本案事实,仅查封到的盗版光盘就有11.2万张,所以法院确定赔偿损失金额为50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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