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称食品安全犯罪限用缓刑将成长期规定 |
编辑:广东奋战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1/06/25 字号:大 中 小 |
摘要:分析称食品安全犯罪限用缓刑将成长期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查院、公安部、司法部近日联合发布通知,要求依法遏制和从严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当判死刑的一定判死刑。相关人士称,这个通知并非突然行动。另有专家分析称,该通知并未划定时限,是一个长期规定。
法学会专家称严厉通知非突然 中国法学会食品安全法制研究中心研究员冯玉军介绍,这其实不是一个突然的行为,从2008年发生三鹿婴儿奶粉事件以后,在2009年出台了食品安全法,到今天连续三年,一浪高过一浪,这是全方位地营造或者构建食品安全的一个新的标志性事件。 冯玉军说,食品安全犯罪和一般的经济性犯罪还不可同日而语,危害的是人的生命权,是人的健康权,这些权是所有人权当中最可宝贵的,最可珍惜的,也是第一位的,它不应该比照经济性犯罪,跟经济性犯罪有本质区别。 教授称通知传达严惩信息 北京大学王锡锌教授认为,该通知传达一个信息,那就是严。 王锡锌教授认为,对于这样一个重大问题,已经不仅仅是经济问题,而是涉及民众的生命健康问题,民生问题,民心问题,不严不行,当严则严。 专家认为目前法规尚未到位 王锡锌介绍,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则涉及法是怎么规定的。对某些严重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不论是生产经营等过程,还是包庇、纵容的职务犯罪,假如法律规定门槛太低,惩罚就不够严格。 王锡锌举例说,食品安全法对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其实是一笔带过。这部法律规定的只是在行政过程中如何监管,所以只是罚款、吊销许可证、执照等。对于构成犯罪怎么办,食品安全法规定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刑法又把该类犯罪定为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但它直接危害到众人生命安全。 王锡锌说,比如生产假冒伪劣食品,它的起刑就是三年以下。如果按照这个标准,添加三聚氰氨者,也就是判三年,符合法律规定。所以,应该考虑法律规定是不是已经做到位。 “不适用缓刑打断了退路” 王锡锌不赞成通过一阵风、运动式解决该问题。他还认为,四部门的通知没有规定期限,不像以往的通知划定一个期限,“它可能是一个长期的刑事司法政策”。 王锡锌认为,这次专门把危害食品安全相关的职务犯罪单拎出来,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过去已经有前车之鉴。在很多的个案中,背后可能有人要包庇纵容,甚至支撑,所以不加大惩治力度,食品造假者有恃无恐,背后的职务犯罪判刑较轻,如果是三年以下,再加上一个适用缓刑,实际上很难起到震慑作用。 “现在如果不适用缓刑,这首先就打断了你的退路了。”王锡锌认为,将来定罪肯定更加严格,刑法适用也会相对严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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